| 研究生: |
吳憲彰 Shiann-Jang Wu |
|---|---|
| 論文名稱: |
政府各機關不作為問題研究-以公共工程為核心 Research On Government's Omission of Public Projects |
| 指導教授: |
謝定亞
Ting-Ya Hsieh |
| 口試委員: |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工學院 - 土木系營建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Executive Master's Program i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
| 論文出版年: | 2015 |
| 畢業學年度: | 103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334 |
| 中文關鍵詞: | 責任轉嫁條款 、工程合約 、工程爭議 、營造業 |
| 外文關鍵詞: | Indemnification claus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tract disput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
| 相關次數: | 點閱:18 下載:0 |
| 分享至: |
|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工程契約是一承攬契約,本質上因尤其時間長和高風險通常較一般買賣、租賃、借貸等民事訴訟事件較為複雜。若涉及公共建設則更加複雜,因政府和包商議價能力不平等,且政府身為業主亦有許多政策上之限制。
因為工程糾紛不僅牽涉工程契約條款、履約中往來文件解釋等相關法律上認定與適用糾葛,還包括許多工程慣例及工程背景知識,再加上工程本身之複雜性與不可預測性及繼續性,介面整合不易、用地取得不易等問題,更易發生爭議。
又常因設計疏失、設計考量不周、材料規格的變動、管線介面與設計無法配合、地質問題、圖說與標單不符等原因,造成需變更設計,影響工程成本、工期及完工效益,造成爭議不斷,嚴重困擾包商。
這些議題亟需業主和承包商同心合力,克服困難,方能順利完工。承包商工作不力固然當罰,業主負責之工作如有延誤造成承包商損失,亦應給予承包商合理之賠償。在公共工程領域,施工期間業主不作為的態度亦為引起這些爭議最重要的因素。
業主一般負責之工作,常起爭議的有:提供工程用地、提供工程材料、解釋圖說規範不明之處、解決廢土棄置問題、督導其他廠商配合施工及按期估驗給付工程款等。這些爭議可由仲裁或調解迅速解決,但因工程業主較偏好興訟,反造成包商額外財務負擔和抱怨。
無利可圖的營造業有害經濟發展,更使得公共工程無法如期如質完工,造成機會成本和社會成本巨大損失,政治氛圍亦對營造業更不友善。
公共工程業主絕不輕易承認前述因不作為態度所造成之惡果,營造業卻變成替罪羔羊。且被大眾視為弊案叢生、投機份子和不守法的產業。而政府卻仍持續提出各種強化懲罰營造產業的方案或制度。
本研究之目的在界定各種公共工程的不作為態樣原因和定義,尤其業主的態度。希以此研究成果凝聚業界共識,次求凝聚社會力量,再求制度之改善。最重要的是付諸實行,改善制度,使台灣公共工程未來更加光明。
Abs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a contractor agreement for work. The nature of this agreement is more complicated than legal issues of Civil law, such as regular bargain, lease and loan agreements, particularly due to the long duration and immense risks involved in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sues related to public works are further complicated by the uneven bargaining power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ontractor, as well as the various policy burdens born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as the project owner.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not only arise from contract terms, document interpretation and related legal definition, but also derive from disparity of engineering practice and intrinsic background knowledge of construction practitioners. Furthermore, a construction project often develops interfaces with other projects undertaken by legally irrelevant parties. This creates yet more dispute prone opportunities.
Design errors, changes in specification, conflicts between pipeline design and interfaces, geological problems and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bid documents altogether bother construction contractors extendedly. These factors result in design changes, cost overrun,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and other consequential loss and injuries, such as quality defects or site accidents.
The imperative issue is that the public owner work with the contractor in order to encounter and resolve the complexities, as discussed above. And whenever there are legal damages done to the contractor, the legal standing of the contractor shall be fully. In the realm of public works, this would include most importantly the owner’s inactiveness, during the course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most frequently attributed to public owners include delays in offering construction site, delivering material, confusing illustration of engineering drawing, mishandling of waste soil, inadequate auditing of work, and delay progress payments. Such disputes can only be efficiently settled by mediation or arbitration. However, court lawsuits are still the more prevalent, due to the same loath attitude uphold by the public owner. This further generates resents and increase financial burdens on the part of the contractor.
A non-profitabl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tributes to a dysfunction economy. This in turn degenerates state of public works, in terms of quality and time. Vast opportunity costs and social costs are lost, and the political atmosphere only calls for harsher treatment to the entirety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active public owners hardly regard this as a fault on their par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mains a convenient scapegoat. Despising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 a cheat commercial player, irrational gambler, or even law-breaking cheater is publically and commonly acceptable. National policies for penaliz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 a whole or individual contractor are abundant.
The aim of this work is to identify the facts and causes of the myriad ineffective aspects in the public work domain, particularly related to the attitudes of public owners. This work expects to advocate feasible concepts and actions, in order to condense consensuses within the industry and the public. Most hopefully, by putting these concepts and actions into reality, the state of public works in Taiwan will look for a brighter future.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書籍:
1.史尚寬,債法總論,1990年8月,台北7刷。
2.王澤鑑,民法總則,作者自版,2000年9月,增訂版。
3.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一冊),作者自版,1999年10月,增訂版。
4.王澤鑑,民法概要,2002年9月,作者自版。
5.王伯琦,民法債編總論,正中書局出版,1997年。
6.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1996年11月,15版。
7.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三民書局, 1997年8月,17版。
8.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作者自版,2004年1月,修訂版。
9.黃立,民法總則,元照出版,2005年9月,修訂四版。
10.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2006年11月,修正三版。
11.黃立等,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2004年10月,初版。
12.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一冊,植根,2009年1月,增訂三版。
13.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二冊,植根,2002年9月,初版。
14.黃茂榮,債法各論:第一冊,植根,2003年8月,初版。
15.邱聰智,新定債法各論(中),元照, 2002年10月,初版,第107頁。
16.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瑞興圖書,2002年3月,初版。
17.林誠二,民法債篇總論(下),瑞興圖書,2003年7月,初版。
18.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三民,2001年9月,初版。
19.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一),翰蘆,2001年8月,初版。
20.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消費者保護法專論,元照,2003年8月,初版。
21.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消費者保護專論(2),元照,2006年12月,初版。
22.楊淑文,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元照,2006年6月,初版。
23.邱聰智,新定債法各論(中),元照, 2002年10月,初版。
24.彭鳳至,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學說之比較,五南,1986年1月,初版。
25.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計畫,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
26.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元照出版,2003年8月,初版。
27.姚志明,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元照出版,2003年2月,初版。
28.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2009年7月,五版。
29.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年2月,六版。
30.葉賽鶯,給付不能之理論與實務,1986年1月,初版。
31.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學林,2004 年1 月,初版。
32.劉宗榮,定型化契約論專輯,三民,1988 年1 月,初版。
33.陳建宇,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調解實務,永然文化,2009年4月,二版。
34.王伯儉,工程契約法律實務,元照,2008年10月,二版。
35.FIDIC施工合同條件,機械工業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6.標準施工契約,機械工業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論文
1.林曉瑩、黃麗蓉,論業主與承包商之共同遲延(上)(下),營建知訊,第269期(2005)。
2.李金松,異常工地狀況損失的風險分配與求償,營建天下,第109期(2005)。
3.羅明通,公平合理原則與不可歸責於兩造之工期延宕之補償,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
4.藍秉強,從工期索賠爭議到逾期罰款爭議的趨勢預測,仲裁第71 期(2004)。
5.張詩芸、羅惠雯,總價契約與實作實算契約,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6年2月,初版。
6.張志朋,工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問題,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6年2月,初版。
7.張志朋,工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問題,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6年2月,初版。
8.李元德,因物價上漲調整合約金額,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5年9月,二版。
9.林鼎鈞,工期展延及補償之請求,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5年9月,二版。
10.陳德純,工程範圍變更,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5年9月,二版。
11.吳詩敏,談總價契約漏項之實務爭議,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四),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8年9月,初版。
12.吳詩敏,情事變更原則,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5年9月,二版。
13.蔡子琪,論工程契約之危險負擔與移轉,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四),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8年9月,初版。
14.王伯儉,工作毀損滅失的危險負擔,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元照,2002年10月,二版。
15.李宗德,情事變更原則於公共工程合約風險分擔約款之適用,收錄於「工程仲裁案例選輯(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0 年。
16.鄧勝軒,淺論公共工程契約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營建管理季刊,2007年9月。
17.劉福標,營建工程風險管理與分擔之初探,營建管理季刊,2001年3月,第43頁。
18.李家慶,論工程契約變更,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4年9月,初版。
19.李家慶,總價決標的迷思,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4年9月,初版
20.李家慶,國內工程承攬契約風險分配常見問題,工程法律論壇(五),2008月12月。
21.李家慶,論工程之擬制變更,營建知訊,第220期,2001年5月。
22.李家慶,論工程展延之索賠--兼論棄權條款之效力,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4年9月,初版。
23.楊佳元,雙務契約給付不能之效力,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1期,2007年3月。
24.羅明通,論工期展延費用之風險分擔-從不可歸責於廠商之角度談起(上)(下),營建知訊,第232,233 期(2002)。
25.洪妙晶,工期遲延請求展延工期及損害賠償之研究,營造天下,第75期(2002)。
26.林發立,工程合約實務問題泛論(一)-工期之延長及逾期罰款,萬國法律,第76卷,1994年8月。
27.林易典,德國民法債篇修正簡介,月旦法學,第85期,2002年6月。
28.林易典,德國民法典新舊法部分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99期,2003年8月。
29.蔡晶瑩,從德國民法債務不履行之修正看給付不能規定的轉變,中原財經法學,2002年12月,第9期,第129頁。
30.林孜俞,總價契約下實作數量增減之爭議,營建知訊,第276期,2006年1月。
31.林誠二,情事變更原則之再探討,台灣本土法學,12期,2000年7月。
32.林誠二,再論誠實信用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機能,台灣本土法學,第22期,2001年5月。
33.林誠二,政府採購契約消滅時效條款,月旦法學教室,第21期,2004年7月。
34.林誠二,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之損害舉證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6期2002年7月。
35.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112期,2005年4月。
36.顏玉明,工程變更之探討—以異常地質為對象,律師雜誌,第282期,2003年3 月。
37.顏玉明,公共工程契約物價調整機制之過去與未來-從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之修訂談起,月旦民商法,第20期。
38.顏玉明,營建工程契約進度及工期問題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29期,2006年2月。
39.洪妙晶,工期遲延請求展延工期及損害賠償之研究,營造天下,第75期,2002年3月。
40.黃泰峰,工期展延合理補償之請求依據-論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性,營造天下,第40期,(1999)
41.楊芳賢,承攬人工作之遲延─論民法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三條解除契約規定之問題,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0 卷第1 期(2001)。
42.楊智斌、尹碧娟,國外工程遲延分析技術之比較(上)(下),營建知訊,第281、282期(2006)。
43.劉志鵬,不可規則於承包商之事由致公共工程遲延時,承包商能同時請求延長工期與損害賠償嗎?,寰瀛法訊創刊號(1998)。
44.吳憲彰,逾期完工違約金賠償,營造天下第18期,1997年6月。
45.吳憲彰,承攬契約終止或解除權之性質,營造天下第20期,1997年8月。
46.吳憲彰,承攬契約工程變更之爭議,營造天下第23期,1997年11月。
47.吳憲彰,營繕工程驗收與保固之爭議,營造天下第40期,1999年4月。
48.吳憲彰,營繕工程保證制度之探討,營造天下第25期,1998年1月。
49.張國清,因延長工期而請求費用之仲裁及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案例解析(上)(下),營造天下,第81,82期(2002)。
50.陳建宇,淺談工程合約工期之訂定,營建管理季刊,第35期(1998)。
51.王澤鑑,締約上過失,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作者自版,1983年。
52.吳憲彰,談情事變更於營造業之適用,營造天下第69期,2001年9月。
53.林榮耀,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收錄於民法債編論文選輯,鄭玉波主編,1984年7月。
54.陳坤成,「情事變更原則在營建工程之探討」,現代營建281-282期,200。
55.侯慶辰,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法學叢刊第191期,2003年7月。
56.姚志明,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於給付工程款案例之適用-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八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56期,2008年4月。
57.楊建華,增減給付或變更法律行為效果之訴之性質,民事訴訟法問題研析(二),三民,1991年10月。58.陳煌銘,「總價承攬契約標單缺漏爭議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0年。
59.劉志鵬,定作人之協力行為,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寰瀛法律事務所叢書系列,2006年2月,初版。
60.余文恭,從工程契約之動態發展論工程契約之變更—兼論FIDIC 紅皮書之相關規定,法令月刊,第55卷第12期,2004年12月。
61.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112期合訂本,2005。
62.余文恭,論重大地質差異之三大特徵,營造天下,第137期,2008年1月。
63.余文恭,論工程施工契約之性質及其義務群,月旦法學雜誌,第129期,2002年6月。
64.李金松,異常工地狀況損失的風險分配與求償,營造天下,第110期,2005年2月。
65.詹森林,不完全給付--最高法院決議與判決之發展,收錄於:民法法理與判決研究(二),2003年,第130頁至第143頁。
66.詹森林,定型化約款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分析,收錄於: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2003年8月,第29頁至第86頁,原刊載:法學叢刊,第158期,1995年2月,第128頁至第141頁。
67.蕭偉松,「論營建工程遲延與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碩士論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2001。
68.黃立,德國新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的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83期,2005年2月,第97頁以下。
69.黃立,契約自由的限制,月旦法學雜誌,第125期,2005年10月,第5頁至第7頁。
70.李家慶,蕭偉松(2005)。承商賠償責任限制之探討。營建知訊,(270),113-118。
71.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112期合訂本,2005。
72.張宏節,「公共工程總價承攬契約數量差異問題研究」,月旦法學雜誌103期,2003
73.楊淑文,工期展延之爭議與履約調解,月旦法學雜誌,第143期,2007年4月
74.汪曉君,「工程糾紛處理流程與相關事項之介紹」,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新聲第59期月刊」2007年。
75.詹森林,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規範—最高法院90年台上2011號、91年台上2220號、92年台上39號判決之商榷,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2006年12月,第107頁至第142頁,原刊載:律師雜誌,第293期,2004年2月,第21頁至第40頁。
76.詹森林,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判決之研究,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2006年12月,第143頁至第224頁,原刊載:政大法學評論,第94期,2006年12月,第83頁至第172頁。
77.詹森林,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民法第247條之1裁判之研究,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五),元照,2007年12月,初版,第141頁以下。
78.李惠貞(2006)。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相關問題—兼論美國法之展期索賠。載於古嘉諄,陳希佳,顏玉明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pp. 147-184)。台北市:元照出版公司。
79.Canaris, Grundgedanken und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Vertragsrecht, 林美惠譯,台灣大學法學論叢, 第28卷第3期,1999年4月。
79.廖宗盛、曾惠斌著,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之評析與改進,2011土木水利第38卷第4期。
80.廖宗盛、石依人著,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方式之評析,刊營造天下第150期第9–15頁,2010年11月12日。
三、研討會論文、研究報告
1.楊淑文,工程契約之危險承擔與情事變更原則,發表於:台灣工程法學會。
2.尹碧娟,工程時程遲延分析方法之研究,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2004)。
3.呂純純,公共工程逾期爭議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4)。
4.吳翔文,工程遲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台北大學法律專業研究所(2006)。
5.楊淑文,定型化契約條款相關規定適用之研究,92年度國科會研究計畫。
6.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5)。
四、學位論文
1.謝定亞,施工承攬契約不可抗力風險分配之法律經濟分析,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2.藍秉強,由木柵線捷運工程仲裁案論工程遲延免責約款及風險分配,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
3.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4.吳若萍,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中遲延完工之問題研究—以不可歸責於承攬人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7月。
5.蕭偉松,論營建工程遲延與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8月,第6頁。
6.黃紋綦,工程契約風險之研究-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7.謝家佳,公共工程工期展延爭議法律問題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1月。8.陳世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涉及契約變更爭議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學院在職專班碩士(2007)。9.張南薰,情事變更原則在公共工程上之應用,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7月。
8.盧仲昱,營建工程契約遲延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9.羅天健,公共工程保證金與保證保險之研究,東吳大學碩士論文(2006)
10.顧美春,工程契約風險分配與常見爭議問題之研究,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2002)
五、政府機關頒佈契約條款
1.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2008)。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007)。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要項(2006)。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2002)。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2008.12)。
6.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2008)。
7.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 (2007)。
8.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居國道新建工程局一般條款 (2003)。
9.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2007)。
貳、外文部分
工程契約範本
1.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arnet.gov/far/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 FIDIC –The New Red Book(2005).
Society of Construction Law, Delay and Distruption Protocol, available at http://www.eotprotocol.com/
2.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A201-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aia.org/aiaucmp/groups/aia/documents/pdf/aias076835.pdf
3.The 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s, IC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Measurement Version, 7th edition Guidance Notes(1999), available at http://www.ice.org.uk/bookshop/index.asp
4.The Joint Contract Tribunal, JCT Forms of Contract(1998), available at http://www.ribabookshops.com/site/title_pdfs/08072004172934.pdf
5.Deutschen Vergabe- und Vertragsausschuss für Bauleistungen, Vergabe- und Vertragsordnung für Bauleistungen(2006)